公交车频繁,法官建议考虑增设“扰乱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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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所举办第11届案例论坛,以重庆万州公交车撞车事故为样本,探讨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如何防范公交车司机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法律。对于乘客的这种行为,可以考虑妨害安全驾驶罪。威胁和暴力将被用来侵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的人身权利,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
最近,重庆万州的公交车撞车事故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当女乘客和司机发生冲突时,汽车失去控制,坠入河中,造成10多人死亡的悲剧。这一事件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据报道,在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撞车事故之前,有许多恶性案件,乘客抢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或殴打车上的司机。大部分最终判决是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尽管他们都被判了徒刑,但大多数人最终被判三年徒刑,缓刑三年。
在此背景下,为了明确公共汽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责任的分配,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妨碍公共汽车和地铁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必要和迫切的。
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共汽车是最常见的大众交通工具,载客量大。公共汽车司机对一名公共汽车乘客的安全负责。然而,以前的法律条款没有具体强调这一点。这一次,如果威胁和暴力被用来侵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的个人权利。强行干扰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或者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都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罪,这将填补法律法规的盲点,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法律完善途径。
重庆万州的车祸就像是一个介绍,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殴打、责骂公交车司机和拖方向盘的新闻。可以看出,有些人没有规则和道德意识,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将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增设危害安全驾驶罪可以利用法律的明确性和强制性,对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让人们知道殴打司机也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他们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口密集地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罪责是等同的。让这些打骂司机为他们的无知、无畏和无耻行为付出代价。
当然,在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进一步明确定罪标准和量刑级别,指导法官对妨碍安全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以更加规范、准确、公正的方式解决此类公共安全冲突。
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就像设置了一个法律安全屏障,应当不断完善和升级。首先,我们应该增加立法,执行法律法规,严厉惩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遏制公共交通违法行为。其次,加强公交车上的安全装置,如安装司机和乘客隔离装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实时监控公交车情况,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司机室功能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呼吁公众自觉遵守公共汽车驾驶规则。
有必要让广大乘客知道,他们在过站后任何时候都不能停车,不能打骂司机,打骂司机会伤害他人和自己,并会受到法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要倡导尊重司机、宽容和平的社会氛围,在乘客心中树立规则和道德的红线,保护和激励公众特别是乘客的美德,要有勇气,要建设一个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要多管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标题:公交车频繁,法官建议考虑增设“扰乱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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