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跌倒和晕厥索赔270,000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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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董与几个朋友喝酒,但喝多了摔倒受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7万多元。海淀法院2月19日报道,一审判决驳回了董的诉讼。
被告不同意醉酒摔倒的主张。
原告董某称,2016年6月27日,应朋友邀请,他与翟某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一家餐厅用餐。晚饭后,两人一起离开了。
董某说,翟某离开酒店后一直扣押着他。他试图挣脱,摔倒在地上。翟某也倒下了。他的身体被压在他身上,打在他的头上,导致他当场晕倒。
翟打完急救电话后,董被送到医院进行急救。诊断结果为13种症状,包括左、右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障碍和肺部感染。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要再次入院进行颅骨修补,费用约为3万元。然而,董无力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不得不回家休养。
董认为,由于治疗不彻底和缺乏必要的治疗药物,董留下了癫痫后遗症,失去了工作能力。翟在董入院当天仅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但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翟因其过错给董造成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71,724.89元。
被告翟某辩称,他不同意董某的诉讼请求。翟认为,董诊断书上记录的症状与他的脑损伤无关,他也不同意董的治疗费用。翟某已经给董某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这也是出于情感上的考虑。董的伤不是翟的过错造成的,不应赔偿损失和承担后续费用。
法庭:帮助饮酒者不是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翟对董仲舒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翟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董仲舒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上述举证责任。
至于翟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首先,董某在法庭上承认他平时有在家喝酒的习惯,他喝了大约半公斤酒。事发时,翟某和董某等四人用一公斤白酒喝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董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在吃饭时故意过度饮酒。根据常识,董某在吃饭时不会喝得太多。翟某对董某的饮酒行为没有过错;
第二,董与翟之间的互助属于普通饮酒者之间的互助。尽管董称翟因摔倒并压在自己身上而受重伤,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获得的西三旗派出所的监控录像显示,翟并未对董的摔倒有任何疏忽或故意,且其支持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翟支持董的行为不构成过错。
第三,翟某受伤后,立即联系董某就医,支付医疗费并陪同。作为一名共饮者,他已经履行了照顾彼此的义务。翟某支付的3.2万英镑医疗费也是对共同饮酒者的精神补偿。
本案中,翟无任何可能导致董受伤害的侵权行为,对董的饮酒行为也无任何主观过错,在董饮酒后,他已履行了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翟对董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董要求翟赔偿医疗费196,324.89元、住院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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