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法典在线|精神损害赔偿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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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年5月28日表决,标志着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 这是固根本、稳定和长期的基础法律 民法典共7篇,1260条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涵盖了因公民衰老而死亡的所有生活,作为新时期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的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通过事件说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依据工作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营造依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气氛。 法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侵犯自然一切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范乙等人和徐州矿务企业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姚甲(去世)是姚乙的祖父,姚甲生前与煤炭机械厂签订了《单位自管居住用房租约》,租用了徐州市煤炭机械西村3-82号房屋 从1960年到2003年由姚乙的祖父录用,姚乙从1964年开始和祖父母住在涉案的房子里 2003年姚甲去世,姚乙还住在这里 这所房子位于煤机广西村小屋区改造项目的范围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于年9月10日对这个项目发表拆迁公告,该项目的拆迁人是徐州矿务集团有限企业,出行由九龙湖拆迁企业实施 煤炭机械厂去年5月11日在《徐州日报》上刊登了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52户长时间无人居住的办公室承租人,从刊登报纸之日起3天内移动到现场进行企业拆迁。 姚乙采用的上述房屋在这个公告的范围内 年3月14日中午,姚乙回到煤炭机械西村3-82号房屋时,该房屋被拆除 姚乙后来通知说房子被拆除后报警,由警察反映到有关部门 但是,该房屋内的物品种类和数量不明,物品下落不明 姚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赔偿九龙湖拆迁企业、徐州矿务企业、煤炭机械厂赔偿姚乙财产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恤金3万元 本案涉及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全体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良好 编纂民法典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侵害责任篇第1183条以该司法解释为立法基础,新增了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 放在家里的姚乙爷爷生前留下的东西是姚乙对爷爷的哀悼,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东西 九龙湖拆迁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未履行审慎的观察义务,丢失上述物品,存在重大过失 姚乙有权要求九龙湖拆迁企业赔偿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考虑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裁量支持精神损害抚恤金30000元,法律有依据,情理合理 特别是提示公安机关在解决这种纠纷时,需要注意现场取证,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高小婷(包头市公安局教育训练支队)原标题:《民法典在线|精神损害赔偿你知道多少?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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