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为没有系安全带的后座乘客支付了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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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时系好安全带的要求已经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惯。如果后座乘客不系安全带,在驾驶时受伤,这是否的士公司减轻责任的理由?
后座没有系安全带的伤害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了一起中山市公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的案件。虽然他坐在后座,没有系安全带,但这不可能是出租车被豁免的原因。出租车公司获得了超过97,000元的赔偿。
2015年底,刘(女)乘坐出租车经过中山市段。由于刘的粗心驾驶,于的胸椎受伤,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涉案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其经营单位为中山君某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
于认为,刘公司和君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提起诉讼,要求刘、君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29,914.89元。
君安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提醒
但君某公司称,司机无义务提醒坐在后座的乘客、系安全带、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于自己的重大过失,故君某公司的侵权责任应予减轻。
经审理,一审法院裁定君某公司赔偿于97914.8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君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六月份的一家公司没有承担任何责任。
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认为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纠纷的焦点是君某公司是否应对于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在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君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余虽然有轻微的胸椎骨质增生,但他的特殊体质并不是事故的原因。
此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标准(试行)》已经废止,某公司在6月份表示,按标准规定,依据不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和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司机应该督促乘客使用安全带。
此外,从营运车辆安全的角度来看,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也有较高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了6月份一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标题:出租车公司为没有系安全带的后座乘客支付了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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