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有双重国籍或曾宣誓效忠他国的法官并不适合审理国
本篇文章1386字,读完约3分钟
[环球时报-环球网记者赵觉义王雯雯]香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已经半个多月了,显示出极大的震撼。虽然最近“香港反华乱”的因素已逐渐平息,但香港法律界仍有一些人质疑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例如它会否与《基本法》有所抵触。香港律师、全国人大代表陈曼奇16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强调,《基本法》和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可以说是一对“兄弟”,法律依据来自宪法。他们将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不会有冲突。
陈曼琪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不同于香港的地方法律,其作为国家法律的地位高于地方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会“框定空”基本法。“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和《基本法》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但侧重点不同。”陈曼奇说,《基本法》是香港回归后制定的,为依法实现“一国两制”奠定了基础。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弥补香港在处理国家安全事件上的失误。空·怀特和《基本法》,“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不会改变《基本法》中需要处理的问题,但会解决《基本法》中没有处理的问题。”
由于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并列,香港法律界有些人认为这两部法律的条文可能有冲突。陈曼琪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她不认为这两部法律会有不同范围的冲突。如有任何含糊之处,应根据《基本法》和《香港国家安全法》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香港法院无权作出解释。
作为香港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出席了通过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阶段,包括陈曼琪在内的一些香港人建议,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官应该是没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过,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的国籍,只是强调任何人说过或说过危害国家安全的话,不得被任命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法官。陈曼奇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外国或双重国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但有关任命法官的规定妥善处理了这一问题。
陈曼琪表示,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行政长官在任命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前,需要咨询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我相信在考虑候选人的过程中,会考虑外国或双重国籍法官的问题,而行政长官有最终的权力进行制衡。香港的司法制度一向重视法官不应有利益冲突的事实。如果法官拥有双重国籍或宣誓效忠其他国家,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适合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陈曼琪补充说,《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身的司法和专业能力选拔。”从专业角度来看,并非香港普通法体系的所有法官都有足够能力审理国安的案件。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律,而是全国性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种制度和国家发展。如果你不理解以上内容,你就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此外,由于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是以中文为基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后会以中文进行解释。如果法官不能灵活掌握中文,就很难认为他有能力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本月三日,香港政府发言人宣布,行政长官已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咨询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从现任裁判司中委任六名裁判司为指定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前,在6名法官中,西九龙法院院长苏惠德已经审理了一起涉嫌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的案件。
标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有双重国籍或曾宣誓效忠他国的法官并不适合审理国
地址:http://www.d3jt.com/xbzx/2002.html
免责声明:多伦多星报中文网报道的内容涵盖财经、体育、娱乐、生活、旅游、求职等多方面的信息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多伦多星报中文网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