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政部为何需要修改离婚登记程序?婚姻家事律师最新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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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特约撰稿人许秋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律师、家务顾问法务部主任的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这次民法典中增设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婚姻登记机构在处理相关事项时需要按照新的制度进行 民政部于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复印件不多,但对很多当事人有实质性影响,所以笔者对该通知进行了一点解读。 01关于不再受理胁迫取消结婚请求的业务的解读《通知》第一条确定了结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胁迫取消结婚请求的业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以胁迫方式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取消该婚姻。” 被胁迫一方取消结婚的要求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取消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进行了两处改编,第一是删除对登记机关的撤销申请,第二是将撤销申请的排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从过去的结婚登记日变更到威胁行为结束之日起至人身自由恢复之日止,在威胁行为继续发生的情况下受到威胁。 《通知》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这一条款变化的回应,婚姻登记机关基本上不应该进行行政登记行为,对婚姻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性质进行认定和解决。 否则,在个别事件中实体问题的解决不恰当不仅会引起行政诉讼,还可能浪费行政价格 根据胁迫结婚的主张取消结婚的解决法院变得更科学,法院只要经过实体的审理,进一步认定是否是胁迫结婚,做出判决即可 民法典第1052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取消婚姻 要求取消婚姻的,必须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取消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知》第一条: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胁迫结婚要求取消业务的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结婚者,受胁迫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 因此,婚姻登记机构不再受理胁迫取消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第4条第3款、第5章废除,第14条第(5)款的“可撤销婚姻”、第25条第(2)款的“胁迫取消婚姻”及第72条第 》02关于调整离婚登记手续的解读,配合《民法典》的实施,《通知》全面调整了离婚登记手续。 因为《民法典》全面修改了离婚登记手续,增设了冷静期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允许离婚” 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的,颁发离婚证明书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男女双方携带相关证明书和资料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增设了冷静期制度,登记手续比以往复杂得多 我们先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表明与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进行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书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几个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登记,颁发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和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后需要30天的冷静期限,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可以撤回申请。 在《通知》没有发出之前笔者一致对这个过程抱有疑问。 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登记申请时大致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冷静地在30天后向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明书,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提出书面离婚协议的话,30天后双方也必须同意离婚。 我可以切换到新的离婚协议还是只能撤回来申请? “通知”对离婚登记手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离婚登记时无需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双方携带比较有效的证明书当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即可完成登记 冷静期限届满后,申请离婚证明书必须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届时不能进行关于离婚条件的实质性审查 了解这个手续对协商离婚的当事人很重要,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可以不太纠结离婚协议。 如果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就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的期间内慢慢决定协议的详细内容,最后申请离婚证明书时准备离婚协议即可 这可以比较有效地争取时间,同时防止离婚协议考虑太久双方反感 但是,这个手续在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没有考虑协议,在冷静的期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未能完成协议离婚 所以在实务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关于协议离婚的一些事项的解决要结合登记程序掌握程度,在比较有效地争取时间和权益的情况下,尽量促进协议的达成 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很多人会反感协议离婚价格的增加和冷静期而选择诉讼离婚 申请登记时不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书,但对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在协商具体协议事项后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冷静的期间内有可能后悔协商,这个制度本来是可以协商离婚的当事人之一 这个制度的实施还有很多其他影响,所以笔者不会再说明了 附:《通知》第二条二、调整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证明和说明资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节(领)馆出具的结婚证明。 2 .符合《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3 .填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一) (2)受理 婚姻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初审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丢失结婚证书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宣告丢失,结婚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张结婚证书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丢失两本结婚证书时,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丢失结婚证书、加盖检查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文件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书和说明资料没有初审错误的情况下,发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答书》(附件二)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发行《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通知书》(附件三)的,应当发行 (3)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办理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虽然可以丢失,但需要书面证明。 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送“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确认书”(附件5 ),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的撤回”和“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确认书(存根联)”一起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书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日时,以节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明书和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 当事人要求发行《不提交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七)的,应当发行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业务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书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保存一份,婚姻登记处保存一份。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中表示:“这与存档一致,篡改无效。 制作xxX婚姻登记处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填写日期 在多页离婚协议书和骑马所盖这个印章,骑马所不填写日期 当事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的归档 在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书上盖上“xxx登记处档案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填写日期 原标题:“民政部为什么需要修改离婚登记手续? 家务律师最新解读》原文
标题:要闻:民政部为何需要修改离婚登记程序?婚姻家事律师最新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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