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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规定之检视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5-24 09:5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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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审判研究者:李华思特别提示:注明所有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来源所有 共享文案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只不过是网民学习的参考,而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一、问题提交年11月8日公布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业务议事录》(以下简称《九民简介》)第101条规定:“票据折扣是国家特许业务,合法票据持有人对没有法定折扣资格的当事人给予“折扣” 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可以拒绝返还折扣金" 根据这个规定,票据贴现行为被视为无效 票据折扣由来已久,《贷款通则》将票据折扣定义为贷款的一种形式,《商业票据承兑、折扣和再折扣管理暂行办法》将票据折扣定义为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究其本质,票据贴现是票据流动的一种形式,是对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融资是这种行为的目的,融资是融资方法的称呼 票据贴现行为只包括票据行为-背书、交付、原因行为-买卖、买卖行为,可能不包括票据行为(买方不给票据起名字)。 因此,有必要深入思考“九民简介”中规定的民间折扣行为无效的“行为”指的是什么样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无因性(一)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是票据发生债务的法律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发票)和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要求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的优势,其中抽象性特征对票据制度的影响最重要,所谓抽象性,只要票据行为具备抽象形式就有效,不论其本质,即票据债权人只行使票据权利。 另一方面,票据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需要民法上通常的法律行为要件,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义来展示真相 票据关系是由票据的行为产生的,由发行票据的人领取票据、领取票据形成的方式的关系或抽象的关系,这种关系只产生于票据的授受这一形式 形成票据关系的原因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认购三种,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也被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因关系,也称为票据原因,是当事人收到票据的理由,具体可能是买卖、赠与、贷款等 [1]《汇票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支付行为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票据承兑、折扣和再折扣管理暂行办法》认为票据贴现、再折扣、再折扣也是票据行为 但是,实际上,折扣、折扣、再折扣为了产生票据的权利,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其本质依然是票据背书交付行为 因此,折扣、折扣、再折扣被认定为票据行为时,其本质依然是背书行为 (二)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适用的明确票据无因性理论一般在票据关系形成后与原因关系分离,是否存在原因关系,比较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已经成为各国票据法的理论基础 法律体系中,1988年颁布的《银行结算方法》规定:“发行商业票据必须基于合法商品交易,禁止发行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 《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也规定“商业票据和商业期票的发行,仅限于合法的商品交易”。 这些规定揉合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曾经给票据的采用和审判的员工带来过很多困难 因此,在1994年12月国务院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票据法(草案)》中没有保存上述规定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小票 根据这个特征,草案没有沿袭现行的《银行结算方法》根据关于发行票据的合法商品交易的规定 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是基于支付货款、偿还债券债务等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但在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该原因关系分离 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 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求公式,同时依法取得,票据持有人就有权票据,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向债务人说明取得票据的理由 因此,发行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交易是否合法,必须由其他法律规范,而不是票据法规定的复印件 [2]正式颁布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改编,《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大体,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的发行人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支付关系。 我认为这混淆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完全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3][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依据,为行业经转让票据的票据所 (3)票据无因性的司法适用1 .开票环节对无因性的肯定态度在《票据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例肯定了票据开票环节的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的比较有效性不影响票据关系 另外,相关判例作为公报的例子向社会公布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在中国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武汉分公司经营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票据纠纷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是要式证券,文意性、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银行结算方法》发行商业票据 票据关系的存在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比较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及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中山交行发行承兑汇票没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主张受骗票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5]在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应该属于管理性法条,缺乏基础关系当然不能使票据行为无效……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在本案中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即使不存在实际交易背景,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该票据也符合《汇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比较有效 [6]2.流通环节无因性标准不同的《权证法司法解释》颁布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得到大量司法肯定,审判理由第一: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持有人是背书连续支付合理等价报酬的合法票据持有人, [7]折扣或买卖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也是真正的交易关系,没有排除在基础关系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定[8]票据折扣是票据持有人具备一定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处理,转让票据的行为与“票据折扣”行为不同 [10]可知票据的无因性是肯定民间折扣行为效力的最初原因 但是,依然有一部分判决对民间折扣行为持否定意见,有没有证明具体理由的判决,认为票据买卖和“民间折扣”是违法行为,[11]票据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 [13]发现对民间折扣行为持否定意见时,避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直接着眼于国家金融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九民简介》行为无效规定的阅读年12月出版的<; 全国民间商事审判业务会议记录〉理解和适用》(以下简称“九民理解和适用”)中,对民间折扣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理由进行解说。 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商业票据承兑、折扣和再折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票据折扣违反了金融机构关于专利经营的强制规定,民间折扣违反了国家金融业务关于专利经营的强制规定。 为了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认定《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或《合同法》第52条第4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效。 根据[14],《九民简介》否认民间折扣行为效力的原因,是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中折扣行为的定义,无效的法律来源是《民法总则》一百四十三条“公序良俗”及《合同法》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无效”不是票据行为无效,而是在充分解读票据关系及“九民理解和适用”后,回到问题的由来,“九民简介”认定的民间折扣行为无效,不是票据行为(背书交付)的无效 这是我国票据法律体系中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必然结论 票据行为有抽象的特征,只具备必要的记载事项和交付,是“中性行为”,很难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益 据此,用背书转让的方法进行“民间折扣”时,背书行为是典型的票据行为,因此,如果票据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完备,背书合法连续,票据行为必然有效,票据所有者据此享有票据的权利 根据该逻辑,“九民简介”确认的民间票据折扣行为无效,只是票据基础行为无效,还是没有背书转让的折扣行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 (二)逃避通常大体的思考,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公序良俗”,都是通常法律的大体 司法审判只有在基本判决的适用上有严格的限制,缺乏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基本上才能构建新规则来适用审判。 这就是“禁止通常的基本逃脱”的由来,因为在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取得基本相同的审判效果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不进行法律的基本适用。 否则,法律大致以僭越的法律规则构成“脱离通常条款” 另外,为了达到可审判的明确性程度,应用时必须粗略说明 [15]从九民理解和适用》中记载的民间折扣行为无效的法律来源中解体 具体而言,票据贴现行为中票据的基础行为必须根据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九民理解和适用》援引的《贷款通则》第9条、《商业票据承兑、折扣和再折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第 也没有民间票据买卖的限制规定,非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例子中确认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可以参照其规定适用,违反其有效性禁止规定的 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16]根据规则中记载的“规则的有效强制”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使“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无效的法律援助,不能避免“逃避通常条款”的疑问 (三)《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方法》未适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方法》(以下简称《取缔方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贷款、结算、票据折扣、资金 该条款被许多法院引用,根据《合同法》五十二第五项认定民间折扣行为无效 《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有效强制规定,司法实务一直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次的“九民理解和适用”中,作为法源引用的是“合同法”五十二条第四项,似乎没有将“取缔方法”第四条第三项认定为有效的强制规定。 另外,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不理解,有效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定性也受到学术界的批评。 朱庆育教授指出,有效性规定的评价标准必须探索立法目的,违反该规定避免的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因此为了有效性强制规定,应该先理解再有定论。 从这个角度来看,《取缔方法》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权限,从立法目的上也很难得出必须否定评价民事行为效力的结论。 结语民间票据折扣作为公司融资、结算的一种形式,在帮助公司特别是民间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运营价格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银行票据经纪考试,票据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支持 如何更好地发挥票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作用,国家已经着手探索,对民间票据的折扣,无论是管理还是取缔,都要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开通民营公司的融资渠道 [1]谢怀牦:《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36-38页 [2]在1995年2月21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1995年5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明了这样的原因 “多部门、地方及金融机构提出,票据当事人发行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关系。 当前票据采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一些当事人发行票据没有真正的经济关系,利用票据进行欺诈活动。 因此,草案总则建议:“票据的发行、取得、转让,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几乎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等价报酬。 也就是说,必须支付票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对应代价。 ’[4]前引[1],谢怀牦牛书,第41页 [5]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一期 [6]刊登最高法院人民公报2008年第二期 [7] ()见京02民终10063号,()赞民二终字第12号,( )浙江民申4102号 [8]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发文日期为07月31日。 [9] ( )见冀民二终字第9号 [10] ( )见京0116民初1973号 [11] ( )见民申字第2060号 [12](2005 )见皖民二终字第17号 [13]见晋民再340号,()豫法民提字第00280号,()皖民再48号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民间商事审判业务议事录》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524页 [15]罗时贵:刊登《中国民法公序良俗的法律性质》、《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五期 [16]载有最高人民法院( 2008 )民提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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