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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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
(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根据《关于拟订和修改民间贷款案件审理法律上几个问题的决定》,该修订将于年8月20日开始实施。
正确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旧的(.9.1 )
更新(.8.20 )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对贷款的发行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对贷款的发行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没有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证明的当事人提起民间贷款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根据的答辩,人民法院经审判判断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贷款诉讼时,必须提供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贷款法律关系的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没有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证明的当事人提起民间贷款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根据的答辩,人民法院经审查判断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贷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未确定,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性还不能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条贷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未确定,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性还不能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增加保证人而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通常的保证,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增加保证人而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贷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资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取消搜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认定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又以同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贷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将资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策,或者认定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当事人又以同样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与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有关,但发现不同事实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资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对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进行公安或者
第七条民间贷款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基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该刑事案件还没有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七条民间贷款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基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该刑事案件还没有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因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被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用现金支付的,从借款人那里收到借款的。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从借款人处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的。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实际完成履行的。
第九条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用现金支付的,从借款人那里收到借款的。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从借款人处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的。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实际完成履行的。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了生产、经营而应签订的民间贷款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的情况外,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比较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不法分子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而缔结的民间贷款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外,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比较有效,人民法院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公司内部以借款形式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存在的,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比较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公司内部以借款形式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比较有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认定已经生效的判决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款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贷款合同的效力。
以保证人借款人或出租人的借款行为因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依法明确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认定已经生效的审判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款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贷款合同的效力。
以保证人借款人或者出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审判认定为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过失的程度,依法不明确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贷款合同无效。
(一)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借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向本公司员工筹集资金得到的资金转卖给借款人受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应该事先知道或者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强制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贷款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公司职工筹集资金、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法取得的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坏账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四)贷款人应该事先知道或者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五条原告根据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提供说明债权纠纷的非民间贷款行为引起的证据时,人民法院查明的事件事实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根据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答辩已经还债,被告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说明。 被告在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其主张后,原告也必须对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问责。
被告答辩贷款行为实际上没有发生,可以合理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贷款金额、货款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性、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要素,进行贷款
第十六条原告根据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答辩还债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说明。 被告在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其主张后,原告也必须对贷款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答辩贷款行为实际上没有发生,可以合理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贷款金额、货款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性、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要素,进行贷款
第十七条原告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的答辩转账联系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说明。 被告在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其主张后,原告也必须对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问责。
第十七条原告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的答辩转账联系偿还了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说明。 被告在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其主张后,原告也必须对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不能审查现有证据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法等案件的首要事实,人民审判
第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审查现有证据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法等案件的首要事项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时,发现下列情况,严格审查贷款发生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法、资金流动以及贷款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评价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显然不具备借贷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显然不符合常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有可能被伪造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贷款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来法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述贷款事实不清楚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贷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讼显然不符合常识
(七)借款人配偶或者合伙人、案件部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根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争端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非法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贷款诉讼的。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审查贷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法、资金流动以及贷款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总结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显然不具备借贷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显然不符合常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可能伪造提交的债权证明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贷款诉讼
(五)当事人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来法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的陈述不清楚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贷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讼显然不符合常识
(七)借款人配偶或者合伙人、案件部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根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争端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非法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贷款诉讼的。
第二十条属于虚假的民间贷款诉讼,明确原告申请解约的,人民法院不允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应当驳回其要求。
诉讼参加者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公司罚款,并且对其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属于虚假的民间贷款诉讼,明确原告申请解约的,人民法院不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应当驳回其要求。
诉讼参加者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公司罚款,并且对其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书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不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根据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租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阅证、收据、借阅证等债权证明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不能根据其他事实推定为保证人的,出租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二十二条贷款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明确或其他证据说明互联网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提供贷款保证,出借人要求互联网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出借人、公司或者其股东可以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录用使用的借款项目的,出借人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借款的项目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出借人要求公司和个人共同负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借款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采用,出借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者列举的;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项目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负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贷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贷款的法律关系审理,向当事人解释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贷款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明确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关于拍卖所得款项与应偿还借款利息的差额,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贷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贷款的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根据法庭的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根据民间贷款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明确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关于拍卖所得款项与应偿还借款利息的差额,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贷款期间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情况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的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复印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性、市场利率等因素明确利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情况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的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复印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性、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明确利息
第二十六条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的情况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从年8月20日开始每月向全国银行间同业借贷中心发表的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第二十七条借条、收据、拖欠条等债权证明书中记载的借款金额通常被认定为本金。 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借给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贷款双方在结算前期借款利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发行债权证明。 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发行的债权证明上记载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额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不能超过部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期限整体利息之和。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一部分以上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二十八条贷款双方在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发行债权证明。 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的情况下,重新发行的债权证明书中记载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 超过部分利息,不得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前项计算,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利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1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计算的借款期限整体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二十九条贷款双方就逾期利率作出承诺的,根据其约定,以年利率24%以下为限。
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解决不同情况。
(一)未约定借用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约定借用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用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九条贷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四倍为限。
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解决不同情况。
(一)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约定了贷款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贷款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超过总年利率24%的部分不由人民法院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合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三十一条利息没有约定,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借款人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 但借款人要求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的除外。
(删除)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主张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主张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被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表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适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贷款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如果贷款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前,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明确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资料来源:《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微信号: hekouxianfayuan
原标题:《民间贷款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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