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法典学习笔记——《民法典》对互联网侵权“避风港大体上”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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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延蓉上海嘉定法院
如果在微博等社会交流平台上对自己进行网络暴力攻击的人,或者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本人许可转载到网络上,该怎么办呢?
作为发生这些行为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如果收到客户通知的反馈或投诉,该如何用法律方法应对呢?
这些问题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相继出现了这种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常只提供互联网服务空间。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受害者必须立即将发现的侵权副本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此通知后,必须对管理平台内的侵权副本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等措施。 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这个规则有一个更熟悉的名字
避难港的大致核心是“通知+去除”,其设立有利于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大量侵害纠纷问题,大大减少了互联网公司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侵害责任的法律风险。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第七篇侵权责任的第1194条到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现有网络侵权 那么民法典对现有的“避风港大体”创造了它们的变化和完整性吗? 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如果互联网顾客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现侵权行为,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具体条文的规定。
一
《民法典》避风港的大体条款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94~1197在认定互联网侵权责任的过程和动态过程、权利人通知规则和采取措施的顾客补救过程中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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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1194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通常规则的确认,第一,作为导言条款,确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侵害适用的归责大致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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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7条是网络侵权中另一个重要的大体“红旗大体”的规定,确定和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侵权行为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与避难港基本密切相关的条款集中在第1195条的《通知规则》和第1196条的《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
第1195条
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必须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构成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消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相关互联网顾客,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而损害互联网顾客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1196条
互联网用户在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交表示没有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互联网用户的真实身份新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声明后,必须将该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者发出诉讼通知的,必须立即结束采用的措施。
二
《民法典》避风港的大体具体变化与亮点
根据《条例》和《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避难港大致在适用范围情况、适用条件、法律责任结果、事后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更加全面完善,比较有效地为客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
亮点1 :
再次确认适用范围可以从知识产权行业扩大到其他民事权益行业
民法第1194条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在审理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1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条例》
第十四条
网络顾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利用新闻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事件,是指利用新闻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事件
网络顾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提供检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者认为与该服务相关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侵犯、删除自己的新闻网络发布权、自己的权利 书面通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切断与该作品、表演、录像制品的链接。
避难港基本上是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法)开始的,初期最先适用于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业。 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能侵害评价其运营平台上的大量作品。。 避难港的基本“通知-删除”规则不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使权利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会公众的公平性和效率价值最佳。
与美国一样,我国避风港大体上最早也只适用于侵犯著作权行业,集中出现在2006年《条例》第14条和23条。 年《侵权责任法》36条为了适应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民事侵权行业之后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
这次民法典再次确定了避风港的大致“通知-删除”规则向其他民事权益保护行业推广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意味着未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以外的特定民事权益的网络侵害行为也可以通过避风港大致有效地限制。
事实上,现在有些人格权网络侵权事件几乎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如开头所述,对于一点网络人身攻击,顾客可以向平台运营商主张权利,不加深侵权范围的扩大和侵权结果。
亮点2 :
通知规则完整了。
民法典需要从法律高度修改避难港基本“通知-删除”规则的“通知”程序。
主张侵权行为的权利人确定了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复印要求
增加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通知的转发义务
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给别人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01
权利通知的副本要求
民法典
第1195条第1款
《解释》
第五条
《条例》
第十四条
通知必须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构成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消息。
……受害者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含有以下复印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比较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法;
(二)足以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地址或者比特侵权副本的相关情况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情况的理由。
受害者发送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于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提供检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者认为与该服务相关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侵犯、删除自己的新闻网络发布权、自己的权利 书面通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切断与该作品、表演、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法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切断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说明资料。
权利人必须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从法律高度,吸收了《解释》和《条例》对《通知》要求的优势,规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权利人提供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包括两个部分。
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截图、链接等
二、权利人的真实新闻
这个复印件的要求在以前的避难港很少出现。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更好地帮助权利人维权,降低提交虚假证据资料的风险,也有助于追究错误通知的责任。
02
侵权通知的转发义务
民法典
第1195条第2款
《条例》
第十五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相关互联网顾客,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者切断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链接,将通知书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服务对象的互联网地址不明,不能转发的情况下,必须在新闻网上公告通知书的复印件。
这次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程序,对网络侵权副本的限制程序进行了如下更新。
通知。
转发通知(采取必要措施)
反向通知
二次转移通知
恢复功能
发布通知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相关的互联网用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否则,有必要对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害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在《条例》中,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转发通知的方法也已经成为各大网络企业的领域惯例。 《民法典》这次将转发通知确定为法定义务,扩大了转发通知的适用范围,确认了转发通知的价值和意义。 有利于网络侵权行为投诉解决机制的科学和完整性,同时为采取措施的网络顾客维权奠定了基础,平衡了权利人和顾客之间的各方面利益。
03
错误通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1195条第3款
《解释》
第五条第1款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而损害互联网顾客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通知人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措施,采取措施的网络顾客要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事实上,以前流传的“通知-删除”规则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好处,因此带来了一点弊端。
另一方面,不是权利人的当事人滥用通知规则,恶意打击同行其他公司,妨碍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营,损害互联网用户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失的结果大多只由互联网平台和顾客承担,由于立法的空白,暂时不能追究错误通知者。
与上述困境相比,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的规定中,权利人应该对其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立法的高度有效地弥补现有法律对滥用通知权的不足。
亮点3 :
“删除”规则已优化
民法典
第1195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必须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构成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消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相关互联网顾客,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者切断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链接,将通知书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服务对象的互联网地址不明,不能转发的情况下,必须在新闻网上公告通知书的复印件。
《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用的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认定互联网服务的性质、比较有效的通知形式和准确度、互联网尼
事实上,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为了不进一步扩大权利侵害的结果,必须采取措施阻止权利侵害副本在互联网空间持续传播。 这个过程就是避风港大体上的“删除”。
《条例》的“删除”规定主要意味着“删除相关内容”或“解除链接”,《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优化,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涉嫌侵权。 另外民法典还考虑到数字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赋予了一定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采取不同的必要措施,在各种app应用程序、小程序等新的互联网服务中应用避难港,该提供商根据自己的特征和技术手段
亮点4 :
添加“反向通知”规定
民法典
第1196条
《条例》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在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交表示没有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互联网用户的真实身份新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声明后,必须将该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者发出诉讼通知的,必须立即结束采用的措施。
服务对象收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转发的通知书后,判断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时,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书面证明,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书面证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不构成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侵权的初步说明资料。
服务对象必须对书面证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条例》
第十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证明后,必须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者恢复与被切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链接,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证明转发给权利人 权利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或切断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链接。
在民法典避风港的大致“通知→转发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向通知→二次转发通知→恢复”趋势中,“反向通知”的环节是一个亮点。
被投诉的互联网用户有权在收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转发的侵权通知后对此进行声明,提出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 这是为了平衡本来侧重于保护的权利人和申诉人之间的利益,为采取了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提供答辩和救济之路,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网络侵害的课题。
具体来说,在“反通知”的规定下,网络顾客收到从平台转发给自己的侵权投诉通知后,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他发表了没有侵权行为的声明和相应的初步证据,例如权利说明等 网络平台收到这个声明后,必须立即转发给投诉权利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让权利人知道其他维权途径。 一段时间内权利人没有其他维权行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必须解除比较被投诉顾客的必要措施。
三
避难港大致使用“证明”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避难港的大体更新和完整性,融合了中国以前传来的民事侵权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实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方面,上海地区已经有法院对全国第一个EC平台涉案“反通知”进行了开庭审理,证明了对新的“避风港大体”的现实诉求。 面对民法典的背景、网络侵害,不同主体适用避难港大体上必须注意那些步骤吗?
01
作为权利人
发现侵权行为,通知互联网平台,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自己维权。 侵权通知必须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构成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消息。
保证通知副本的真实性。 如果其他互联网用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因错误通知而受到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02
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时,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受权利侵害控制的互联网用户。
根据初步侵权证据和自身服务类型,如果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抑制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的损害扩大部分和相关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顾客收到未侵犯权利的相关声明时,必须立即将该声明转发给权利人,通知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维权手段。
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没有发现采取其他维权手段的,必须立即解除比较相关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03
作为相关互联网的顾客
接收来自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转发的权利人的侵权通知
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侵犯权利,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表声明。 声明文中包括未侵犯权利的初步证据和个人真实消息。
顾问:纪学鹏
复印件:崔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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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学习笔记——民法典》网络侵权“避风港几乎”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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