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马某犯强奸罪以案释法范例 ——以案释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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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件】
年7月中旬被告人马福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到受害者人马某(未满12岁),然后在被告人马福成的强烈要求下多次与受害者人马某(某)见面,在7月29日至8月31日之间将受害者人马某(某)作为德令哈市北山村的租房子。
【调查解决】
7月29日至8月31日期间多次将受害者人马某某叫到德令哈市北山村的租赁室内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
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亲属进行赔偿,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发行了语言。
【法律解体】
被告人马福成知道受害者是幼女,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确实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凿,足够,本院支持。 被告人马福成强奸了未满14岁的幼女,依法受到重罚。 辩护律师在被告人马福成事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审判中自愿认罪,有忏悔的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受害者亲属的理解,得到适当从轻处罚的意见,有合法根据,法院予以录用。 综合考虑被告人和受害者的认知方法、双方交往目的、犯罪时间、手段的强制大小、危害结果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马福成犯强奸罪,判处4年徒刑。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拘留日期为刑期1天。 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 )
二、犯罪工具黑vivor0m手机的一部分依法没收,留作犯罪证。
【典型的意思】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系知道受害者是幼女,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确实构成强奸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和受害者的认知方法、双方交往的目的、犯罪时间、手段的强制大小、危害结果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做出判决
有期徒刑,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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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图: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马某犯强奸罪事件释法例——事件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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