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员工因受贿从ETC信用卡获得85,000元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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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3日(中国经济网)--根据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员工肖牟某因经营ETC信用卡业务共收受回扣8.51万元。此外,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时,肖某的银行账号因违规被冻结。之后,贵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协助审批了ETC信用卡,吴某共收到手续费1.94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朗人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电子商务中心项目服务外包合同》。被告穆某在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办理ETC信用卡业务时,认识贵阳银行的员工肖某。2018年10月,穆牟某发现有更多的人在使用ETC信用卡,这是有利可图的。他和小牟牟商量了一下,小牟牟帮忙批准了信用卡。他给了小牟某信用卡金额3%-5%的回扣。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牟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向肖某支付了8.51万元。
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时,穆某、肖某因违规被制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们于2018年11月找到了桂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牟某承诺支付30-50元的易办事信用卡手续费,并要求吴某帮助他们审批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通过支付宝和肖某向吴某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9,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公司职工赠送财物数额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工赠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肖牟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法院责令被告人肖某追回非法所得8.51万元,上缴国库。
标题:贵阳银行员工因受贿从ETC信用卡获得85,000元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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