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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岁后,该男子因帮助介绍路边强奸受害者而被判3年徒刑。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0-06-12 08:58:02阅读:

本篇文章717字,读完约2分钟

95年后,张曼柯(化名)以帮助受害者介绍工作为借口,在夜间在路边的草地上强奸了他。在此期间,由于个人原因而未能成功射精被视为犯罪未遂。最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2月13日,司法文件网公布了此案的判决。

判决显示,被告张克,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学生,农民。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9年3月下旬,被告与被害人白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见面,并通过微信进行交流。4月5日,张克说他向受害人白某介绍了该作品,白某当天19点左右陪同受害人去了林微区的一家商店。当晚21时许,张克骑着电动自行车将白某带到310国道与宣化路第一个路口的东侧。当他们沿着马路走的时候,张克搂着白某的肩膀拒绝了。张克很生气,把白某推倒在路边的草地上。尽管白某反抗,他还是脱下白某的裤子和内裤,与白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由于被告张克本人的原因,他没有被强奸就射精了。双方离开现场后,受害人白某于当晚22时左右逃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95岁后,该男子因帮助介绍路边强奸受害者而被判3年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可以用暴力侵害妇女的意志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张克辩称,他和受害人在法庭上从事卖淫嫖娼,受害人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这与本案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这是不可信的。被告张克辩称,由于自己的原因,他射精没有成功。经过调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受害人内裤上的精液是被告留下的,受害人阴道拭子的有效成分无法检测出来进行鉴别。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依法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而不作为的,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相比,可以从轻处罚。

95岁后,该男子因帮助介绍路边强奸受害者而被判3年徒刑。

总而言之,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定张克犯有强奸罪,并判处他三年监禁。

标题:95岁后,该男子因帮助介绍路边强奸受害者而被判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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