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做法及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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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适用,作者吴泽勇转自:法语峰言特别提示:所有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副本是作者的个人观点,是网民学习的参考,不代表本期观点的摘要:在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中,中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一些大体和要求,即以法为基础 整理审判文件发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已经比较正确地理解和应用了这些大体 为了推动自由心证落地我国民事诉讼,法官需要更积极地适用上述大体审判,学术界也需要结合相关例子,对自由心证的规范内涵进行诠释学的展开 引言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的取舍、评价和事实认定,法律几乎没有事先规定,让法官自由评价的大体或制度。 作为法定证据和酷刑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在法国开始,随后迅速宣传,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础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迅速发展过程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但从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来看,其核心理念也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裁判员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评价证据有无解释力和解释力的大小,进行评价 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评价方面采用了现代自由心证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对此作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评价证据的解释力和解释力的大小,评价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杜万华大法官认为:“这个规定是抽象的,但关于自由心证是比较正确的记述。” 》年末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样保存了原来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草案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拉复印件中,阐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法官审查认定证据时不得多次依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 总的来说要重复好几次 为了满足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内心的确信,产生内心的确信后,必须在法庭上明确审判文件和法庭审判中的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件 如果是普通事件的话,有必要在审判文件中谈论证据的采集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 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凝结中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一些大体和要求,即依法运用大体、全面、客观地大体、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及充分的道理。 本文的任务是运用自由心证的通常原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在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中编写的审判文件,对上述大致进行初步展开 二、依法,几乎自由心证强调法官的证据和对事实的自由评价,作为明确法官内心确信的事实真伪的终极标准。 但是,这种自由当然不是没有制约的 如果确信在心里表现了自由心证的“来自内心想要”,那么在证据调查的各种法律规定中,都反映了自由心证的“不超过力矩”方面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官在证据审查认定中应该“服从法定程序”“服从法律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凝结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应遵守的“依法大体” 就复印件而言,现行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大致可分为三类,每类都可能受到自由心证的约束 第一类是证据审判规范,第一类包括自由心证和证据评价的大致规定、问责规范、说明标准规范、自认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等 这些规范构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所有的说明活动都必须在这些规范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类是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范,第一是关于证据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年《民事证据规定》大幅度增加了证据保全、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文件提交、电子数据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大部分属于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范。 第三部分是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并不完全排除法定证据规则的存在,无论是作为特定司法政策的反映,还是作为司法说明经验的固定,各国的民事证据法中都保存着一定数量的法定证据规则 这些法定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构成了直接的限制,法官在评价与这些规范有关的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1:h某不服广州x企业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第三者z企业实际上是否向x企业支付了与案件相关的305台货款港元799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这些规定存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大体上,即“举证义务主张的人中,不存在否定的人中。 然后,引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h某、z企业主张z企业支付了305台的购买货款港币,对于这个事实,h某、z企业负有说明“这个支付事实的存在可能很高”的举证说明责任。 对此,h先生提交了8张x企业发行的收据,z企业收到了2001年6月8日兴隆企业需要延期交付正威企业发行的车辆的信件,以及2005年8月3日x企业和zn企业关于事件首次拍卖签订的“车辆位置 在分析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裁定最后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h某、z企业提出的证据是“z企业支付了x企业的车位购买货款港币7991万元”这一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无法举证的不利结果 例2:h企业因d企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再审阶段的争论焦点之一是“d企业提出的公证保全证据中的涉案爱地漆包装罐是否伪造”。 d企业提出了印有“滑雪人物布局”的“iadi爱地漆”包装罐的两个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主张涉案包装罐是在1995年12月17日吴江市固定电话号码上升之前生产的。 因为这个包装罐采用的“滑雪人物布局”包装装饰是先采用的 h企业声称公证书上显示的涉案包装罐是伪造的证据,对这一主张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第108条,认为“关于h企业为d企业提出的说明涉案包装罐是伪造证据的说明标准,得到该企业为d企业伪造涉案包装罐的直接证据 因为这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的规定。 在公平、合理明确h企业的说明标准的基础上,裁定详细拆除了本案相关证据,认定d企业提出的武汉第0835号公证、吴江第1504号公证中指出的涉案包装罐是伪证,不予采用 上述两个例子的共同点之一都是结合现行法关于问责分配和说明标准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本案的验证对象事实是否成立 应该说这是对疑难事件的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非常必要的 问责分配决定了说明活动的主体,法定说明标准决定了说明所需的标准和尺度,这两个制度相互合作制定了自由心证的框架和边界 其中,例1通过将高盖然性的说明标准直接纳入证据的整体评价,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回答了不能认可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的理由 例2关于公证书说明文的真伪,公证证据的形成在问责主体的控制之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适当调整了这个否定说明的说明标准。 另一方面,公证书的文件具有很高的说明力,非常难以推翻 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的把握不一定能满足“高度的偶然性”的说明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法定说明标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分解总体上很整齐,也为案件中的证据调查确立了方向,为审判文件中的事实说明设定了框架 但是,从法律适用的立场出发,两个裁定也有提高的地方 这主要是问责分析的一环 在例1中,法官通过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认为“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者中,不存在于否定者中”。 在本案中,将支付了涉案金的问责分配给再审申请人是正确的,但援用上述条款明确说明责任分配缺乏该法律适用战略的正确性 说明责任分配的真正重要的法律规范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法官根据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律关系成立、消灭、变更或妨碍的事实,以“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者中,不存在于否定者中”的模糊标准为基础 在例2中,裁定书没有原因法条,将证据假公证书的问责分配给了申请人 在笔者看来,这不是问责的问题,而是公证书的说明力的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比较有效的公证文件中说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说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无论是将本条的规定理解为“真相推定”,还是理解为“免疫力”规范,都很难纳入问责规范 三、全面、客观地大致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全面、客观地推敲自由心证的大致内容 从字面上说,全面且客观上是两个大体上的地方,但从诉讼说明的逻辑上来说,这两个大体上是紧密相连的,不可分割 客观性是证据评价的终极要求,为了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性,需要全面拆除整个证据,而不是被各个证据“拖累”。 这几乎是客观的,但可见重心是全面的 全面地说,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6条已经规定,“审判员必须对案件的所有证据从各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评价” 》的规定直接继承于年的民事证据规定第88条 另外,在民事证据规定中,如第45条(书证控制)、第52条(证据提供困难)、第66条(当事人出庭等)、第92条(私书瑕疵)、第93条(电子数据)、第96条(证人)那样,多见于“综合评价”相关证据的表现 这表明《民事证据规定》更加重视证据的综合评价,这一变化本身可以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 为什么要强调全面审查证据而不是严格的“一证一认”呢? 这是因为首先,证据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某证据的解释力如何,而是为了确认应该证实的事实的真伪 证实对象的事实可能是第一事实,或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总之,等待证实的事实是法院经过争论点整理过程固定的,是为了说明法律关系的成立、消灭、变更或妨碍的实质性争论事实 比较一个证实对象事实中可能出现多个证据,总结所有这些证据中包含的新闻,决定了法官对证言事实的心证状态。 既然说明的最终目的是确认应该证实的事实的真伪,法官当然要综合审查和评价所有这些消息 其次,全面审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说明的要求,有助于法官尽快获得证据事实的心证 法官掌握的许多证据中,既有可以相互证明的证据,也有可能相互矛盾的证据 对于相互印证的证据,法官可以通过适当的逻辑推理来认定,对于矛盾的证据,法官可以不认定,或者要求当事人提出进一步的证据 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法官可以完全利用现有证据,接近事件的真相,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浪费孤立审查时可能产生的工夫和精力 最后,并不否定全面审查证据,个别审查认定个别证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如果一个证据对证明对象事实的说明很重要,例如,如果是能够单独说明一个证明对象事实的直接证据,或者是构成间接说明的重要链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那么肯定有必要单独审查认定该证据。 整体由个人组成,几乎没有全面违反重要个人单独进行审查,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5条和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7条也确定了这一点 关于自由心证的全面大体,最高人民法院在许多判例中树立了榜样 例3 :在h企业与z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比较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判决,无视《审计报告书》,只在《议事录》和《整体状况表》中作出判决,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6条的主张 也就是说,由于h企业和d企业没有按要求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审计机关无法对一些项目得出审计结论,对一些项目提供不同的参考数据,直接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参考数据进行采用 原判决围绕《审计报告书》的采信情况,将报价单和《议事录》、《整体状况表》等证据结合,综合认定了事件事实”,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5条 例4 :在h企业因与p保险企业等多式联运合同的纠纷不服二审判决而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中,与再审申请人就原审判决将p保险企业提出的《公定报告书》作为定案依据提出的疑问进行比较,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提出了“民事诉讼证据” 《法定报告书》附有调查记录,可以说明法定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 即使存在保险法定工作人员只签名一人、保险法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登记等缺陷,《法定报告书》中反映的调查结果、货物损伤情况等复印件对本案相关事实也有一定的说明力。 h企业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二审法院根据《法定报告》认定相关事实不冤 》的例子3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指出,二审法院没有忽视《审计报告》,在全面拆除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报价单、《议事录》、《整体状况表》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解释》 例4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法定报告书》尽管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其反映的调查结果、货物的损伤状况等对本案有一定的说明力。 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认定事实,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对有无重要证据的采信提出了疑问,最高人民法院不拘泥于单一争议证据的评价,而是承认二审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评价整个等待证据事实的方法。 关于审判文件中记载的复印件,这些论述基本上与旧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规定的自由心证的全面、客观大体一致。 四、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要求人民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评价证据有无解释力和解释力的大小”。 如果全面、客观上几乎是对自由心证的结果要求,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是对自由心证过程的要求 逻辑规则是人进行推论,论证必须遵守的规则,第一包括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分的理由律等。 经验法则是人们根据日常生活、交易经验总结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和属性状态的规则知识 自由心证必须使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意味着自由心证的形成应该符合人类思维的通常规则,具有合理性。 而且,法官必须在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中适当运用日常生活和交易中公认的任何规则知识,不能违背常识和常识 使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要求是自由心证的客观几乎自然的扩展 在司法活动中,很少不经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而直接用证据来解释 实际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局面反而缺乏“锤子声”的直接证据,法官需要在大量间接证据中进行取舍、权衡,对证据事实心里有信心 这意味着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许多事件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这些明确性的程度不同,只有与被证明的事实相去甚远的证据才能整合到一个思考过程中,达成没有说明最终被证明的事实的审判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分解证据,决定裁判员构成事实审查最必要的专业素质的审判文件事实是否充分和恰当,是法官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水平 例5 :在h企业因d企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服二审判决而申请再审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比较了“d企业提交公证的包装罐是否伪造”的争论点,得出了h企业在一审和再审中提供的证据和h企业在2001年10月“idoi爱漆” 2002年在《idoi爱漆》包装设计稿上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认为2002年6月该企业采用了新商标和包装设计所的广告。 因为k1/]等公开的可核查证据构成了完美的证据链,这些证据的说明力被认定,h企业主张“idoi爱漆”的商标和包装为自主设计的事实成立 上述证据与双方当事人对“爱的漆”不属于现有词典的字体的确认相结合,应该认定h企业商标和包装中的“爱的漆”汉字字体是该企业委托专业设计企业进行独创设计的事实 ……d企业在公证书上出现的“iadi爱地漆”商标与上述h企业的“idoi爱漆”商标高度近似,d企业主张采用的“爱”、“漆”字样是其精心设计的,但对其设计过程有任何证明 考虑到“idoi爱漆”商标设计的公开发表时间是2001年10月以后,结合H企业提出的方正姚体简体字库2003年5月发表的证据,涉案包装罐的“爱地漆”商标设计采用时间为华润企业“爱漆”的字体设计 例6:h某因与x企业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二审判决而申请再审的事件,h某、z企业声称z企业支付了305台的购买货款港币7991万元,针对这个事实,h某提交了8张x企业发行的收据,z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体分析,首先,由于与这笔交易标的相关金额巨大,8张收据在编号序号、编号前收据的发行时间后,部分收据没有落款日等缺陷,不符合一般企业财务会计业务规范,没有其他证据的。 其次,z企业提供的x企业2001年6月8日发送的信和2005年8月3日x企业和zn企业签订的《关于车位的产权转让会议记录》用于证明已经支付,但这封信是z企业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会议记录系统的复印件,由于真实性x企业不承认,z企业不能提供原始核对,所以不能作为确定证据 最后,z企业作为付款方,对与案件有关的车位购买货款港币7991万元的巨额支出,未能提供任何支付证明书。 z企业在香港向x企业股东香港c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c集团)支付该车位购买费用,但未能具体、确定、合理证明何时、在哪里以何种方式支付给c集团 而且,无论这笔钱支付给x企业还是支付给c集团,对于这样巨额的款项支出,z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支付证明书,但迄今为止无法提交支付证明书的直接证据显然与商业交易规则不一致 基于以上解体,裁定最后认为,h某、z企业提出的证据必须承担“z企业支付了x企业车位购买货款港币7991万元”的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不能举证的不利结果。 在这两个例子中,最高人民法院很好地运用了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在范例5的引用段落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的经验法则是“在不同的设计者独立创作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完全相同的独特字体的可能性极小”。 这个经验法则的可能性很高,在这个论证中实际上起着大前提的作用 在这个大前提下,辅助“h企业个别设计“爱漆”字体”、“d企业个别设计“爱漆”类似字体”两个证据审查结论,最后是“d企业包装罐的“爱的 本案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情况可以用下图表示: a (证据审查结论1):h企业单独设计了“爱的漆”字体已经说明b (证据审查结论2):d企业单独设计了“爱的油漆”的类似字体说明c (经验法则) :不同设计师独立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完全相同的独特字体的可能性极小e (事实认定的结论):d企业的包装罐中的“爱地漆”商标设计的采用时间在h企业的“爱漆”商标字体设计之后,例6中也同样是经验法则 这个经验法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不足以作为本案逻辑推理的大前提 因此,最高法院首先拆除了三起涉案证据 分解的结论是: (1)8张收据的财务不符合会计业务规范,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个别说明z企业支付了与事件有关的汽车购买费用。 (2)来往信件与货款支付问题无关,不能成为案件相关的购车货款支付的证据(3)《议事录》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固定方案的依据。 基于这三个证据审查的结论,辅助“巨额资金支出通常应支付支付证明书”的经验法则,最后“h某、z企业提出的证据是“z企业支付了x企业车位购买货款港币7991万元”的事实的发生高度可能性 本案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情况如下: a (证据审查结论1):8张收据不足以个别说明正威企业支付了与事件有关的车位购买费用b (证据审查结论2 ) :往来信件直接说明支付了与事件有关的车位购买费用 :不能说明支付了7991万元。 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公开评价理由和结果”。 据笔者介绍,以自由心证为由公开表明了对自由心证的正确理解 自由心证和司法恣意之间的重要区别是法官能否用适当的说法将自己心证的结论传达给第三者并同意 所有自由心证的外部制约,无论来自上诉法院,还是来自公众或学术界,都只能首先通过审查审判文件的事实来实现 从这个立场来看,事实实际上是对自由心证的终极制约事实的说明甚至可以说是自由心证的另一个方面 不讲道理或不讲道理的事实认定结论,不仅使事实认定的结论产生怀疑,而且本身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有可能构成违法审判 那么,法官应该怎么解释? 还是怎么区分制度上充分、恰当的说法和不充分、不恰当的说法? 事实的说明是对自由心证的事后再生,因此认为对自由心证的过程和结果的要求也必须出现在审判文件的事实说明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关于上述自由心证的所有讨论,无论依法几乎是公开的、客观的,还是使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要求,都同样适用于审判文件的事实解释 首先,关于审判文件事实认定的说明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必须正确总结本案的争论点 事实说明的对象是争论事实。 这是因为审判文件有必要在事实说明的开头总结本案的争论点 必须排除无争议的事实,这关系到自认规则的运用 当事人对自认事实的认定有争议的,应当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其次,在决定问责分配的基础上,根据应该证实的事实应该达到的说明标准分解证据和事实 前者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进行,后者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109条和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6条进行 必须特别观察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区分本证和反证应达成的说明程度 第三,必须根据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范说明相关证据的采用与否 例如,逾期提交证据的,必须说明证据是否被采用的当事人应提交文件承担义务,但拒绝提交证据的,必须说明解决结果的鉴定人必须出庭,。 总之,如果相关证据调查规范涵盖的情况下,必须引用相关规定,证明解决结果 最后,涉及法定证据规则时,按照法定证据规则,拆除证据的采信和解释力的大小 例如,涉及非法收集的证据、公文的说明力、书证复印件的说明力、公证书的说明力等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这些证据的取舍选择和认定的对比说明 其次,审判文件的事实必须全面、客观 全面,审判文件整体要处理证据事实的认定,不能孤立或机械化,不能有偏颇 客观上,审判文件应对重要证据的采用或不采用而分解是整个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另外,审判文件必须以审判调查为基础,对各证据、各组证据以及关于一个应该证实的事实的所有相关证据的认定,不能依赖指路的说法和主观推测,不能使用没有审判和讨论的个人知识来决定案件 最后,审判文件的事实应适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是我们进行逻辑的基本工具,经验法则根据其必然性的高低,作为逻辑的大前提运用或者作为辅助理由运用 由于各个案件不同,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不容易精密地总结系统模型 但是,好的理论至少应该不存在明显的逻辑脆弱性,经验法则的运用至少要符合其必然性强度 根据笔者阅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件大多可以充分而恰当地说明 但是,制作法院的审判文件完全不能令人满意,需要着力改善 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这一点,而且年发表了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了审判文件的管理。 但是,该文件并没有规定说明不充分、不恰当的法律结果,即使是笔者检索到的审判文件,也没有发现应用该文件纠正判决说明不恰当的例子 以推进审判文件的说明为目标,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审查为手段的内部指导文件,似乎不是对审判文件的说明有实质性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因此,关于未来审判文件事实说明的法律依据可能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 六、结语笔者知道,在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件可能具有教义学上的示范意义,但可能缺乏实证研究的样本价值。 因为对地方法院特别是基础法院的法官来说,案件量比较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个案件上花费了很多时间。 这是因为他们对一个审判文件的解释会更平静。 这也是将本研究素材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文件的基本背景 要大量进行法院审判,很难开展有价值的研究。 因为这些审判文件的说明程度大不相同,根据情况有说明的缺陷 在讲道理的义务没有充分执行的情况下,自由心证的提倡可能是不合时宜的。 因为没有讲道理的义务限制,人们有理由担心自由心证会成为随意的审判。 如果本文的目的是处理“无法解释”的问题,从制度建设的立场来看,更麻烦的可能是“不想解释”和“无法解释” 如何让法官主观上公开心证和说明事实? 如何从制度设计中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障和推进法官的心证公开和事实道理?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只不过是关于“自由心证落地中国”的初步研究,这项研究的首要贡献是自由心证是可操作的,关于其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充分展示了。 影响自由心证的因素必须是那些和如何克服这些因素的障碍,法官本来的心证、大胆的心证、高明的心证,留待他的日子 作者介绍:吴泽勇,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要闻: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做法及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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