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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及证据规则条文对照表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5-20 12:53:18阅读:

本篇文章1072字,读完约3分钟

王冬梅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1

问责和举证期限

2

免除事实和自认

3

各种各样的证据

4

当事人提交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质量证明书

5

证据的鉴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许多客户的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侵害许多顾客的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要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及证据规则条文对照表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加者和其他人必须遵守法庭的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命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捣乱法庭、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的,给予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加者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构成可以罚款、拘留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破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恐吓、受贿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强迫别人伪证、收买、恐吓的;

(三)隐瞒、转移、出售、破损被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保管的财产,转移冻结的财产;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者、证人、译者、鉴定人、勘查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冤罪、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人民法院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机关,对其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超过15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给公安机关监视。 拘留期间,被拘留的人承认错误,予以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申诉答辩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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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及证据规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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