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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民法典为医疗纠纷“之痛”开新“处方”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5-29 10:48: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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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频发,随着“医骚”事件、“杀医”、“伤医”事件,医务人员矛盾尖锐、态度严峻,医务人员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民法典”是医疗责任纠纷相关认定中怎样的新规定 让我举个例子! 事件介绍年4月19日,王某伴突发心悸和长期头晕,除胸痛症状外,还在某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进行重症一级护理 第二天1点35分,医生根据王某的要求停止了心电图监测,3点50分,王某突然出现了呼叫不当、心率、主动脉搏动消失等症状,医生发现后立即实施了急救治疗。 5点09分,王某经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 王某家族在王某要求停止心电图监视器时,医生没有通知患者家属,也没有确认患者方面的书面签字,有告知不足的过失,医生无法立即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侵害患者的人权,起诉医院,起诉医疗费、住宿费、看护费、护理费。 丰台法院医疗领域特邀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就这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投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中医认为诊疗过程无过失,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调解组织对责任过失组织的专家进行了评议,专家综合评定意见,对医疗方面在诊疗上存在的告知不足过失承担10%的责任,王某家族的赔偿共计80 428.77元。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这个提案签订了调停协议,向法院申请发行调停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向患者证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必须立即向患者证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得到其书面同意。 不应该向患者证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证明,并得到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向患者证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立即向患者具体证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其确定同意。 或者不应该向患者证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证明,并得到其确定同意 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相关法律的一些变化1、告知方法的变更将“书面同意”的制定变更为“确定同意” 比较医学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告知形式不限于单一、固化的书面形式,医疗方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新闻手段形式履行告知义务,随着立法时代的发展,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确定同意”对医疗方面的告知义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患者方面的知情同意权提供充分的保障,不使告知义务陷入多样化和形式主义 二、追加了告知对象变更的适用条件 “不应该向患者证明的是,在“应该向患者的近亲证明”的条件下追加“不能”,除了“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外,还存在没有客观同意能力的主体(例如精神患者、昏迷、术中无意识患者等当时的行为能力) 保障良法,以法治促进善治 上述法律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有医疗伦理过失 医疗良知和职业伦理是评价医疗伦理过失的基本标准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几乎与民法的平等、诚实、公序良俗等相通 民事审判事业更重视案例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重视实质性的公平性和和谐性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到法治建设中,用医疗伦理锻炼良法,用源头管理促进善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措施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改、废、解放事业,体现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可以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基础,更好地释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动能,将道德价值理念内化、外化 要有情理,尽情尽法。 另一方面,医疗纠纷具有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等优势,其中在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负担等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论点、难点很多 示范中的领域调整组织引入专家评定环节促进医疗纠纷及时调整,体现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在情理中融合法律,以调整为方法,以和谐为目的,自主促进大体矛盾双方和解达到纠纷处理的目的 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面前,体现创新的社会管理,构建了构建共同建设共治共享管理结构的路径指向 另一方面,现在医务人员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患者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滥用维权的倾向,医疗方面的诊疗行为越来越倾向于保守治疗、防御医疗 把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能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处理医务人员的纠纷,及时解决医务人员的矛盾,还能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快速发展 民法典是我国人权事业在民事权利保护行业取得的新进展,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的新民事权利,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经济迅速发展,中国也进入新闻化时代,社会呈现多元快速发展格局,权利争论纷争向多元化、多与混合化、集团化方向迅速发展,而且呈现数量多、行业广、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特点 未来司法审判要紧紧抓住新科技革命的最新成果,积极适应社会管理模式、矛盾预防形式、纠纷处理方法的新要求,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核心,整合集约、跨境融合,向大众立体化,24小时,普遍解 供述:起草庭(诉讼服务中心)苏洁,严映原标题:《民法典》为医疗纠纷的“疼痛”打开新的“处方”阅览原文 。

标题:要闻:民法典为医疗纠纷“之痛”开新“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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