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法典唯一一处直接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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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利用合同监督和解决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以当事人自主决策是否被接受和采用为前提,必须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 另一方面,必须依法监督和解决威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合同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比较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 介入这种合同民事活动,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愿自治以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合同监督管理
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同监督管理责任。
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解决。
这是民法典上唯一直接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关于样式合同
1 .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证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样式条款无效。
民法第四百九十六条:样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新录用而事先制定、签订合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使用样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公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用合理的方法向对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证明该条款 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者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况下,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复印件。
2 .提供风格条款一方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第一权利的,该风格条款无效。
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此样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况
(二)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第一权利。
(三)提供风格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第一权利。
典型的事例
问:小王从a企业购买了非医疗口罩。 a签订了企业提供的风格合同。 王先生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第三条不当免除了a企业的质量合格保证责任。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他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样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第一权利”的规定,王先生认为,
3 .样式条款争议的解决。
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样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样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样式条款和非样式条款不一致的,必须使用非样式条款。
资料来源:广东市场监督管理
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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