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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每周一案丨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适用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7-25 09:07: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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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推广,致力于公开促进公正的理念和“谁执行法律”的要求,及时展示第二巡回法庭审判的工作动态,在二巡微信公共平台上增加“每周事件”专栏 从年6月开始,每周发表本审判典型案例摘要,整理审判要旨,介绍基本案件,向巡回区法院提供审判指导,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裁定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适用--( )最高法民终605号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和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企业等民间贷款纠纷上诉案件审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是诉讼成立要件,当事人 原告起诉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指控不合法为由,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 但是,案件实质上涉及原告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评价 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的,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讼不被支持为由,以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事件年5月31日,宇丰企业与渤海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宇丰企业承诺借给渤海企业22290万元。 同日,渤海企业向宇丰企业开具了《收据》,明确记载了去年5月31日至今从宇丰企业收到了22290万元。 年9月16日,宇丰企业与庆丰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承诺将宇丰企业对渤海企业享有的22290万元债权转让给庆丰集团。 由于渤海企业未履行偿还义务,庆丰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书:渤海企业偿还2229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裕海企业、黄素华、孟凡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宇丰企业与庆丰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庆丰集团没有向宇丰企业支付债权转让金。 庆丰集团是宇丰企业的股东,由于宇丰企业将资产无偿转让给股东庆丰集团,宇丰企业的注册资本减少,宇丰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没有工商变更登记,案件谈判《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生效 一审判决:驳回庆丰集团的起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庆丰集团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确定与本案民间贷款诉讼的目标有利害关系。 庆丰集团在起诉时确定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一审法院的管辖 庆丰集团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存在应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起诉的情况。 一审法院驳回了庆丰集团起诉系适用法的错误,裁定诉讼成立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的区别混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是诉讼成立要件,是当事人评价诉讼是否成立的形式要件 原告起诉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起诉要件的,人民法院应以原告起诉不合法为由,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 但是,关于本案的争论,实质上与庆丰集团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有关 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进行评价 这种情况下,渤海企业提出的抗辩审理,在权利保护要件的评价庆丰集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缺乏权利保护要件的情况下,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不被支持为理由,不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取消一审裁定,命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文件链接请扫描下面的二维码,确认此案的审判文件 (点开照片长度为3秒,识别图中的二维码)负责法官:仲伟也执笔:赵迪原标题:“每周1件(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适用)”阅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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