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马上评|临时工不再成“背锅侠”,行政伦理归位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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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赞助者、“临时工”在辅助执法时会出现问题,或者不能一次“打开”。 12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结果由采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 长期以来,在很多公共事情上,“临时工”成为了负责任的代名词,前我后来在危机公关中承担了责任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权力部门的公共说服力,无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聘用或聘用的临时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 当然,受制于现有编制、预算等因素,许多政府部门,特别是基础政府部门的现有编制者难以应对各种各样的事务,通过劳务派遣和政府采购服务等方法聘用临时工,处理燃眉之急,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现实中,一旦发生粗暴的执法、违法行政等,很多临时工就会成为替罪羊,背后的负责人和相关机构可以由金蚕脱皮 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和行政伦理 ; 在普通人看来,在执法过程中,正式的劳动者和临时工在外观上不太能区分 具体的执法活动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情况变化,正式执法人员和临时录用人员的责任不一定明确 特别是在执法对象眼里,他们都是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是公务行为和职务行为 那么,在责任负担方面,不能加厚这种厚度,故意无视背后的第一责任人和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的责任 ; 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使用者的员工因执行员工的任务而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民事责任负担方面,使用者员工执行员工任务的行为,由使用者承担法律上的结果 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强调警察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结果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这些规定进一步从全方位巩固了行政机关对临时工相关行为的责任 而且,基于合法行政、手续正当性、诚实度而被信任的行政法基本上不能成为临时工一点也不受约束的“法外之人”。 只是事故后被开除了,不能成为承担别人责任的借口。 根据合法行政,有关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资格,如无资格临时工进行,除了取消行政行为外,还应追究指示、分配临时工领导的行政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 在强调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今天,临时工不是万金油,也不是盾牌 其执法活动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使用者应负责的职务行为和公务行为 因此,临时工的事故也不能忽视使用者的责任,成为不可避免的议题 简单来说,出了问题,谁的孩子抱着谁去,不要负责。 只有巩固使用者和相关决定者的责任,辅助强有力的问责机制,使用者才能在临时工的招聘、录用、管理方面尽全力履行责任 只有这样,行政执法机关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才能更基于法律、规范、秩序,政府的公共说服力才不会因“临时工”现象而丧失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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