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晚餐后死于车祸公司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他没有打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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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在宾阳一家公司工作的思谋在参加公司的年度晚宴后,在回家的路上死于交通事故。事后,该员工的家庭成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对该员工进行工伤认定。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称,他在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被视为工伤。
然而,这让西蒙的公司不相信,说西蒙没有在事发当天打卡,也没有通勤到她通常居住的宿舍区。因此,西蒙拒绝承认他是工伤,并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日前,该公司与自治区人民社会福利厅和南宁市人民社会福利局两个部门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昨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两级人事和社会服务部门都派人出庭。
事故:员工晚饭后在家遭遇事故
去年2月11日,临近春节,位于宾阳县李塘镇的一家广西科技公司安排员工在食堂吃团圆饭。晚饭后,员工们陆续回家过春节。
同一天,公司车间的备件和机器操作员斯某也结束了一年的辛苦工作,独自骑着摩托车提着行李回到了家乡。然而,他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下午3点07分,当一辆摩托车在324国道上行驶至1587公里+170米时,si a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事故导致了si a的直接死亡。据当地交通警察部门称,斯莫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除了悲伤,西蒙的家人认为他回家路上的事故应该是工伤。因此,他们希望他的前雇主能够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伤赔偿。另一方立即拒绝了这一要求,仅解决了西蒙二月前10天的工资。
同年5月22日,思谋的一名家庭成员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思谋的工伤。经过调查取证,去年8月3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某起死亡事故符合规定,认定为工伤。对此,广西某科技公司不服,遂向自治区人民代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1月底,区人民社会保障局裁定,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此前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继续维持认定。
为此,广西一家科技公司向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思的工伤认定。
公司:不打卡就等于不工作
作为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中型企业,广西一家科技公司拥有大量员工,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查发现,思谋没有购买五项保险和一项基金。斯谋于2014年加入公司,但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广西的一家科技公司承认,思谋是该公司的员工,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参与了该公司去年2月11日组织的清洁和晚宴。
昨天,在审判现场,原告的代理人提到,根据公司在事件当天的打卡记录,Simou没有打卡记录,因此证明她那天没有去上班。原告强调,在当天的清洁活动中,所有参加工作的员工都要打卡上班,但工作内容与平时不同。Simou没有打卡,证明她没有参加清洁活动。在事件发生的中午,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参加除夕晚宴,但这不是强制性的,也没有签到。不管他们是参加年会还是晚宴,他们都不能把它作为工作的基础。
原告认为,斯某在事发当天没有上班,平时住在单位宿舍,因此当天返回家乡途中的事故不能视为工伤。他认为一些事实是错误的,缺乏证据来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出的决定。
人民社会保障局:晚餐是一个工作类别,所以工伤是公认的。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出庭的两级人民社会服务部门进行了反驳。
首先,员工的故事和附近的监控录像都可以证明,斯莫参加了公司的清洁、年会和去年2月11日的除夕晚宴。然而,原告关于不打卡上班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首先,计时记录可以手动控制,其次,计时不能等同于当天是否去上班。
不应狭隘地理解工作的概念。只有在车间工作时才属于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厅副厅长金玉华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出庭。他认为员工参与单位组织的清洁和餐饮活动与其工作相关,是其工作的延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然属于工作范围。因此,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回家途中的交通事故应等同于下班回家途中的交通事故。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视为工伤。因此,两级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原告提出的撤销请求。同一天,Simou的家人也作为第三方参加了审判,驳斥了原告提出的几个关键问题,确认Simou确实在死前参加了晚宴。
由于争议点较多,本案仍需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才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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