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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民航飞行员辞职的8个实务问题(太实用了)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5-26 11:4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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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劳动法库作者:许凌洁特别提示:所有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文案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只不过是网民学习的参考,而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飞行员是民用航空业的重要人才 飞行员的培养周期长,培养投入大,在现在民航的迅速发展下成熟的飞行员依然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 因此,各航空企业对飞行员的自由退休依然进行了防止和限制,进而由领域协会组织部分航空企业签署了《航空企业飞行员秩序流动条约》,规范了飞行员的流动。 但是,中国的《宪法》确定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中国现在的法律也没有对飞行员这一特定职业给予特殊的法律规范。 因此,飞行员的辞职纠纷仍然适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管理规范。 从2004年开始,因飞行员不能顺利辞职而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事件相继发生,辞职纠纷成为话题而备受瞩目 随着中国民航的迅速发展,飞行员的培养方法和供求状况有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中国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后,国家法制的变迁和部分法治观念的培养也促使飞行员辞职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得到了比较稳定的结论。 年4月,笔者调查了中国审判文件网上公布的从年到年初的飞行员退休劳动争议二审判决(检索词:航空企业、飞行员、劳动纠纷、二审),约有150人的二审判决,选择典型案例阅览后,近两年的民航飞行员 现在根据判决作了以下简单总结: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部分退休飞行员在30天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承认劳动者30天前的无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权,确认劳动合同的个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30天后解除。 个别飞行员提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审理后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承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判决 二、关于离职说明的发行、人事资料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辞职飞行员主张的“离职说明的发行、人事资料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需要,所有审理法院依法完全支持 三、飞行技术等文件的转移辞职飞行员基本上提出了飞行技术等文件的转移需求,法院的审理结果显示了两个典型:一个是完全支持型,即不区分飞行技术等文件,这些相关飞行员再就业,使工人的就业权 例如,()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59号判决:“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发行张某的安全判断说明,张某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健康诊断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文件、飞行经验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驾驶执照关系、 空勤登机证交给中国民用珠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保管”另一个完全否定,例如法院“飞行技术文件、身体健康文件的最重要作用是保证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管理飞行员,控制飞行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的手段 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四川中院的年判决和年三个案件都不允许转移飞行技术等文件。 由于各地法院对飞行技术等文件有无转移的认识不同,因此判决的最终结果也必须考虑管辖法院的一贯倾向认识 但是,随着法院司法判决的成熟和民航规则的修改,这个问题出现了更新的判例 关于飞行技术等文件转移问题,受理法院首先咨询了民航局,通过民航局的权威信件认定 例如,()根据京02民终5517号判决,根据民航局的回答,飞行员辞职后需要转移的特殊文件、证据照片及证据照片的关系包括现实表现资料(保安评价)、飞行技术文件(包括飞行技术履历文件、飞行记录簿) 飞行员辞职后,尚未明确新使用者的情况下,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年修订版),其飞行技术文件必须由原机构保留至少24个月,原民航人在〔2004〕187号 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在使用者存档保管6个月后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时保管”、“飞行人员辞职时,其飞行许可证、技术资料由原来的使用者暂时保管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自动失效。 体检合格证的关系是原单位在新闻管理系统中进行“离职”操作的空勤登机证由原单位回收,提交编制单位及时注销、报废。 现实表现资料(安全保障评价)是否应该由原机构发行,相关文件没有提出确定要求,航空企业自己掌握的其他文件、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的关系不需要转移(飞行执照、健康诊断合格证、飞行经验记录继续由本人 飞行员辞职加入新使用者时,原公司必须向其本人提供飞行技术文件复印件的原单位必须提供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的说明书的健康诊断合格证机关 新使用者只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报告,管理局(航卫部门)发行变更书后,新闻管理系统管理者用新闻系统将新闻变更为新使用者。 需要调整健康诊断鉴定机构的情况下,由原来的健康诊断鉴定机构将健康诊断鉴定文件(健康记录)交给人员转入健康诊断鉴定机构的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查表》后,提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许可证关系登记手续的新使用 原来的公司必须提供背景调查资料的原件,安全保安部门发行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资料,相关文件没有规定现实表现资料(安全评价)的具体发行和交付程序,通常由航空企业自己掌握,在现实操作中,原来的公司的防卫 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飞行经验记录由本人出示给新使用者 这个判决基于民航局的权威回答,与现在的民航规范性文件和操作实务一致,比较有效地处理飞行员的需求问题,有利于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 四、关于竞争业限制的认定尽管航空企业主张辞职飞行员应该给予竞争业限制,但法院认为飞行员岗位与航空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无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争业限制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工人进行经济 五、训练费认定及违约金问题飞行员违反服务期限规定辞职的,赔偿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训练费,应根据已经服务的期限扣除。 法院根据总培训费(有票据支持的票据计算,无票据支持的参照五部委文件计算)扣除服务期限后,计算飞行员应返还的培训费,航空企业认定不得反复主张违约金。 例如,合民一终字第01982号判决说:“胡某在某航空企业和某航空安徽分企业的从业期间从事飞行员员工,通过接受某航空企业和某航空安徽分企业的多次训练,从普通飞行学生成长为机长,与某航空企业 原审法院参照五部委的《意见》和中国民航总局的《关于贯彻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胡某的实际就业年限,胡某某航空企业及某航空安徽分企业的培训费2 这笔费用是胡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某航空企业及某航空安徽分企业损失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因为这个胡某不应该向使用者另行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鄂汉民商终字第0号判决认为,“王某应违反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某航空武汉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服务期间未履行部分训练费,不得超过王某应支付的训练费。 一家航空武汉企业应该向王某支付违约金4500000元的需求,没有违反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王某在某航空武汉企业从事飞行员工作,飞行员领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是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期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维持过程。 在这个事件中,作为飞行事业需要的航空武汉企业安排了王某训练,王某在训练中飞行技能逐步提高,某航空武汉企业对王某进行持续训练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笔费用通过王某的学习转化为自己的飞行技术资源, 王某的离职必然导致某航空武汉企业引起王某飞行技术资源的流失,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大致情况,王某必须承担离职时某航空武汉企业在训练营发生的费用。 关于训练费的支付额,某航空武汉企业提出的相关票据明细不明确,不能客观真实地说明为王氏的训练费的具体金额,原审法院不能正确验证和确认训练费的具体金额 这个事件是先导领域内部流动引起的劳动争议,中国民航总局对先导领域内部流动的训练费计算进行了比较专门的规定。 因为这个事件中的训练费金额应该结合事件的事实,参考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航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发表了《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队伍稳定的意见》。 这个意见规定飞行人员流动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公司招聘飞行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0000元至21000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飞行员参照上述意见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事件。 民航人发( 2005)109号《关于贯彻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稳定意见问题的通知》细分的赔偿方法是:飞行员支付训练费的标准大致以飞行员初始训练费700000元为基数,年均20% 45岁以后,以2100000元到700000元为基数,以年均减少20%计算补偿费 王某在某航空武汉企业工作的时间为7年,据计算王某应向某航空武汉企业支付的训练费为1540000元( 700000元+700000元×20%×6年)。 六、关于飞行员辞职的损害赔偿问题,航空企业需要辞职的飞行员应该支付损害赔偿,企业另行雇佣机长费用的,法院不同意 ()合民一终字第01982号判决书指出:“关于某航空企业和某航空安徽分企业要求上诉的胡某支付雇用机长费用300万元的问题,胡某是提前退休,因此对某航空企业和某航空安徽分企业进行损失赔偿,另外,某航空企业 由于一家航空企业和一家航空安徽分企业在本案诉讼期间另行雇佣机长,并未证明这产生了300万元的费用,因此对这一要求,本院没有依法支持 七、关于延误办理文件转移手续的损失飞行员主张航空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文件转移手续,不能就业造成损失,要求航空企业赔偿 对此,法院不支持 ()宁民终字第891号判决书指出,“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向航空企业表明离职理由,不仅要求雇佣,而且还没有就损害的发生、金额及与航空企业延迟履行附带义务的因果关系提供初步证据,因此原审裁判 在学理上解体,延期文件转移手续,劳动者不能正常就业导致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得到赔偿,在非民航行业类似的实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笔者还没有得到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事件的支持 八、关于工人年假问题飞行员要求未休假的工资,航空企业已经安排了飞行员的疗养,疗养假认为碰上了年假。 对此,法院认为,建立航空人员的治疗(休)养制度是民航管理部门航空运输公司对航空卫生保障事业的特定要求,与带薪休假的性质不同 认定空勤人员的疗养和年假不重合,不得给飞行员年假以安排空勤人员的疗养假期。 因此,判决必须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假的年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总结:纵观十多年来民航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事件,可以看出纷争的焦点变化不大 最初,法院对飞行员这一特殊职业的认识不足,看起来司法判断无力,出现了不辞职,判决高额赔偿的现象。 但是,随着这种诉讼的不断发生,公众对飞行员的职业培养和流动管理有一定的认识,特别是司法审判越来越规范,司法经验也积累了,从上述案件的判决来看,判决比较合理,案例结果与其他不同 关于上述八个问题,法院的判决已经稳定,但关于飞行员因违反服务期限约定辞职而导致的违约金(培训费)认定问题,现在主要看航空企业证明专业技术训练费用的票据,确定票据的情况下,票据。 票据未确定的,参照五部委104号文件(均称为《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障民航飞行队稳定的意见》)计算 但是,去年1月4日民航局宣布了“关于取消”。 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障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中支付费用参照标准的通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制的确立,上述五部委文件的一部分已经不适用,经商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同意,现通知如下……”“支付费用。 根据这项规定,民航局取消了民航运输飞行员流动的支付标准。 这意味着受益人和原使用者的协议没有确定的规范性依据,市场根据飞行员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价格,今后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中参照70-210万人作出判决是不容易的。 此外,法院可以推定航空企业增加主张违约金(培训费)的举证责任,确定专业技术培训费的支出,或具有可靠的飞行员流动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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