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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确定禁止这些行为

来源:大中时尚周刊作者:杜学君更新时间:2023-05-29 12:02:08阅读:

本篇文章4785字,读完约12分钟

以下复印件来源于上海嘉定法院,作者吴晓丽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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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过陌生电话的“骚扰”吗? 你在浏览网站的时候被推到弹匣的“兴趣”广告上了吗? ……。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又关系到隐私安全的各种问题。 面对“晒黑”的隐私,谁会保持我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 这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晓丽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中与“隐私”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要闻: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确定禁止这些行为

《民法典》人格权编辑专章(第1032条至第1039条)对隐私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隐私的概念和保护范围首次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新法重视这一权利保护,折射国家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哇

法学行业的隐私理论出现于19世纪末,由美国法官托马斯·库利提出。

在我国,与隐私相关的最早条文出现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一些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该条文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

隐私被正式确定为独立的权利是从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开始的,在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再次被提及。 民法典设置了专门章节来确定隐私的含义,列举了侵犯隐私的行为的分类,与以往相比,隐私的保护可以说是浓墨重彩。

据笔者统计,《民法典》全文

共计出现12次“隐私”一词

民法典的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结婚自主权等权利。 ……。

第九十九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画、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犯的,其配偶、孩子、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探究、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别人的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和平,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确定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六)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

适用隐私规定的个人新闻的私人新闻……。

第一百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必须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保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新闻。 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消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和隐私的含义

1、隐私

在我国,隐私自古以来就有,被称为“阴私”,最早来自“汉书”,指秘密不可告人。

2、隐私

法律中的隐私是指自然人就隐私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由确定隐私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隐私活动、隐私新闻。 而且,在今天信息轰炸的时代,隐私的内涵也应该开放,具体的表现形式更丰富。

3、相关概念:个人新闻、名誉权

与个人新闻的联系

我国个人新闻保护法已经制定了草案,《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私人新闻适用关于隐私的规定.。 ”。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新闻与隐私密切相关。 重点是隐私保护的是个人和新闻的隐私,不受外界干扰,个人新闻强调个人作为社会生活中个人的独特之处、识别性,在民法典中个人新闻是个人新闻的收集、整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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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名誉权的联系

隐私和名誉取决于主体、对象、侵犯的方法、复制和保护方法等。 侵犯自然人名誉的影响之一是导致社会评价下降,公开的具体复印件可能是某个人不想泄露的隐私,因此侵犯名誉可能会侵犯隐私。 但是,侵犯隐私不一定侵犯名誉。 例如,窃听电话侵犯别人的隐私,但不一定会降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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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中侵犯隐私的具体行为类别分析

民法典适应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事件为时代背景,采用否定的方法列举了侵犯隐私的具体行为类型,显示了法律的强大指导作用。

01

用电话、邮件、即时消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侵犯别人的私人生活

个人生活的安宁权作为法学概念一直存在,但由于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处于长期不能服从的状态。

从主观感觉来说

生活的安宁是我们内心感受到的安静平静的境界,是我们谈论的安居乐业、安居生活系生活的安宁应有的义。 今天新闻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给民间性,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不恰当的收集、个人新闻的利用契机,电话、邮件、邮件充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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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和恋人煲电话粥的时候,当你用微信聊天也很开心的时候,即使你集中在视频会议上……“按铃……”陌生号码打电话,后面附有骚扰电话和广告销售等词语。 不管你接还是不接,它都在那里,静静地打乱你的想法。

比如,中午在家午休,楼上的轰鸣声,该怎么办给房地产打电话,不房地产自己跑,和装修工吵架,回家,震耳欲聋的声音再次响起……对不起,你的心情直到楼上装修好为止都不会晴朗。

客观地说

私人生活的平静被打扰,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私人空间和公共场所。 比如,在百货公司突然被散发传单的人拦住,咖啡店旁边的桌子大声喧哗,显然侵犯了我们内心的平安。 但是,与私人场所相比,个人公共场所私人生活的安宁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享受和应对私人的安宁权,每个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有保障他人权利的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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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入、拍摄或窥视别人家或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谚语有云。 风力进去,雨进来,国王不进去。 意思是为老百姓住的房子不准国王也不准无缘无故进去。

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住房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都是公民对私有空间的保护。 注意民法典规定的私人空间既包括家庭、租赁室内、酒店房间等有形物理空间,也包括个人邮箱、个人日记、各种互联网社会交流软件等无形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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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虚拟的网络世界与住宅等不同,没有固定的形式和边界,网络黑客使用技术革新的方法获得我们的社会交流软件的新闻,顾客的网络

近年来,在被信息媒体暴露的酒店酒店房间设置照相机的例子屡见不鲜,进入酒店后,先关灯,打开手机拍照功能,寻找照相机成为进入酒店的人的常识。

民法典规定酒店房间进入私人空间作为保护范围,不仅禁止进入私人空间,还禁止拍摄、窥视,是隐私保护的升级。

03

拍摄、偷看、窃听和公开别人的隐私活动

隐私是不想让个人别人知道的秘密活动,活动空间不仅可以是隐私空间,也可以是公共场所。 因为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与行为主体默认情况下被故意拍摄和窥视是不一样的。

例如,父子在游乐园交流的场景,也有非法业者私自制作推广海报、在网上投稿的社会流行的“贴吧”。 这种行为多出现在外遇中,妻子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消息,验证自己的评价,自己或指定别人暗中跟踪和注意丈夫和“恋人”的活动轨迹,这些行为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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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拍摄、窥视别人身体的秘密部分

所谓隐私,是个人不想被别人偷偷看到的身体的一部分,不仅是社会主体普遍承认的“背心、内衣复盖的地方”,还包括特殊群体受伤和疾病等不想被别人看到的身体部位。

炎热的夏天,地铁、公共汽车等人流密集、拥挤的地方,多是不法分子拍摄女性身体秘密部位,窥视的多发场所。

民法典将拍摄、窥视别人的隐私部分定性为侵犯隐私,应对社会多发,保护了人们,特别是女性的人身权益。

05

解决别人的秘密情报

根据民法典,解决个人新闻属于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个人新闻的隐私范畴,是自然人享有的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收集、录用、加工、公开等。 否则构成侵权。

这次法典没有具体定义隐私新闻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新闻中属于私人新闻的范围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如果不是“解决隐私新闻的前提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决定同意”,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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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女子姜某因丈夫王某出轨跳楼死亡。 姜某的同学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姜某的死亡原因和王某的“出轨”、姓名、住所、事务所等消息,北京朝阳区法院认定这种情况构成了对王某隐私的侵害,最终对张某和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例子被称为“我国网络暴力第一事件”“反人肉搜索第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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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兜风条款: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民法典列举了否定条款中侵犯隐私的情况、有力反击的社会热点,但这不足以囊括所有社会现象。 因为社会发展迅速,违法状况也必然千变万化。

因此,从立法技术的立场出发,关于隐私的保护,民法典为了弥补列举上述隐私侵害情况的不足,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隐私救济

1

民事责任

对侵权人施加民事责任的救济措施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 这个请求权的优点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要件。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受害者主张债权请求权,可以让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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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条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人格权被侵犯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侵犯他所有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受害者由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由此得到的利益赔偿。 受害者由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由此得到的利益很难明确,受害者和侵权人就赔偿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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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侵犯自然一切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

如果发现侵犯隐私的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警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条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看、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处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情节较重的,可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处500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

《刑法》没有侵犯隐私的罪,但有与隐私复制相关的其他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擅自拆除、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罪的公民个人新闻罪等。

《刑法》法条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开始。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分解他人的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员工擅自分解、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并受到重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侵害公民个人报道罪)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报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得到的公民个人新闻或者提供给别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新闻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公司犯前三项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各项规定处罚。

刊登复印件的只有作者个人的学习观点

证明不代表本单位的角度。

原标题:《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隐私”,决定禁止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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